双软评估

日期:2026-04-25 来源:驭繁原创 作者:Mter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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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评估

一、软产评估的作用

退减增值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注1:财税〔2011〕100号和《一文了解: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分别写明的“当期产生”和“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属期申报”,表明“只有获得软件产品登记后,且必须在月初就申报上一月度的退税”,不可以对“获得软件产品登记之前已经销售的软件进行退税”。

注2:只有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才能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软产认定条件和材料要求

(一)软件产品的生产要求
1、在我国境内生产软件产品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规定,符合我国技术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
2、软件产品生产单位所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当是本单位享有著作权或者经过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许可其生产的软件。
3、软件产品生产单位应当对其生产的软件进行内容检查。
4、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和安全标准。
5、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的外包装上,应当标明该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软件著作权人、软件产品登记号、软件生产单位(进口单位)和单位地址、生产日期。
6、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包括进口的和在国内生产的国外软件产品),应当配有完备的中文说明书、使用手册等说明文件,并在产品上或者说明文件等书面文件中注明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内容和方式。

(二)软件产品的命名规范
1、软件评估名称应有三个部份组成:企业品牌 + 软件产品的用途和功能 + 版本号。
企业品牌可以是企业的“商号”,或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商标”号,使用商标的须提供商标注册登记证明。
2、软件产品名称应以“软件”结尾,如:**** 软件 V1.0。非系统软件不得以系统软件结尾。
3、一般不得以全外文命名。
4、软件产品名称不宜太长,一般在15个汉字内。

(三)申请评估所需要的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
2、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即软件著作权证书。
3、第三方软件测试机构(具有CNAS资格)所出具的软件产品检测证明材料,即软件产品测试报告。

 

软件企业评估

一、软件企业的作用

1、普通软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即按12.5%)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即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享受加计扣除等各种政策后,汇算清缴时的“应纳税所得额”第一次出现大于零的年度。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第14、17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2、重点软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10%”。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二、软企认定条件和材料要求

(一)认定条件

1、企业资质要求
至少一项有效期内的《软件产品评估证书》或软著证书(2512注:根据《软件企业评估标准》规定,提供与软件相关技术服务的也可以申请软企,而这类企业可以没有“软件产品评估证书”但需要有自主知识产权。但根据上海软企官网的介绍,申请软企必须要有“软件产品评估证书”)
2、人员要求
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研发费用要求
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应符合研究开发经费加计扣除的相关规定。
4、经营收入要求
(1)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
(2)或者,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自主开发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质量保证要求
(1)企业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具有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2)企业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二)所需要的材料

01-1-营业执照。
01-2-系统集成类软件企业需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02-企业拥有的软件著作权、专利、《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等自主知识产权证书或受理通知书等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03-1-受理日上年度《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情况表》。
03-2-上年度12月份经社保部门签章的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
04-1-上年度审计报告。
04-2-上年度软件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05-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
06-1-ISO9000系列证书(若有)。
06-2-CMM/CMMI等质量管理体系证书(若有)。
06-3-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
06-4-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等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
07-1-上年度销售收入明细表。
07-2-上年度代表性销售合同和发票(所提供的代表性合同所对应的收入超过全年营收的60%)。

 

业务合作:杨经理 131-2288-1414(微信同)

咨询交流:刘经理 139-1805-1433(微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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